[摘要] 急需用钱的房主李先生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房人宁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一买房人刘女士因此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串通,网签合同无效。
本报讯急需用钱的房主李先生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房人宁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人刘女士因此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串通,网签合同无效。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以恶意串通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双方的网签合同。一审宣判后,被告李先生和宁女士提出上诉,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二审谈话。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2009年6月她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款40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位于东城区新怡家园的一套住房,刘女士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装修并入住,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余款。
2010年10月,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刘女士要求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先生表示由于房价上涨,他不愿再将房屋卖给刘女士,并要求刘女士腾房。刘女士立即查询房屋状况,发现李先生已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宁女士,双方已办了过户。刘女士认为,她与李先生签订的买房合同真实有效,李先生无权再将房屋进行出售,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明显属于恶意串通。刘女士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李先生答辩表示,他并没有与宁女士恶意串通,只不过是在卖房时,他本人正急需用钱,而刘女士虽然先买的房子,但需要办理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而宁女士可以随时支付房款,两者相比,李先生才将房屋卖给了宁女士。宁女士答辩称,她已经为房屋支付了385万元,因为收房时发现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才没有将余款支付,她没有与李先生恶意串通购买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购房价格为125.8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不合理。虽然李先生、宁女士当庭出示了11张总计385万元的《收款证明》,以此证明该房成交价并非125.8万元,而是445万元,但均为大额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惯例。法院据此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恶意串通明显,判决李先生与宁女士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与宁女士都提出了上诉。宁女士表示自己是善意取得房屋,目前二手房买卖中存在阴阳合同,阴合同是真实的交易合同,阳合同则是网签的合同,网签合同就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已是惯例,仅以网签合同的价格确定存在恶意串通是片面的。(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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