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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 可获交通食宿补贴

江城晚报  2015-08-05 09:43

[摘要]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规定了支付标准。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规定了支付标准。

从8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支付。

对于工伤保险统筹人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需经市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下同)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交通费:报销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高铁(动车)二等座位票。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的,报销汽车票。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的,报销三等舱(包括三等舱)以下舱位船票;就医途中至住院前、出院后至返回居住地途中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的,报销普通车票。

伙食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支付。

住宿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前和出院后的住宿费(累计不超过7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凭发票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有:

挂床住院的;治疗非工伤的;达到出院指征,应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未经市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超出本通知确定报销标准的费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和自带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医陪同人员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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