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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泡汤 索要“房号费”遭拒

新文化报  2016-03-03 02:41

[摘要] 满心欢喜的托人弄来房号,买了套怎么看都划算的房子,不料因开发商的缘故,房子没住上。虽然40多万的购房款被退了回来,但花5万元买到的团购房资格,却只要回来一部分。2日,长春市民陈女士来到本报对记者爆料,称自己房子没买成,憋了一肚子气,搭了一笔钱。


 



    

满心欢喜的托人弄来房号,买了套怎么看都划算的房子,不料因开发商的缘故,房子没住上。虽然40多万的购房款被退了回来,但花5万元买到的团购房资格,却只要回来一部分。2日,长春市民陈女士来到本报对记者爆料,称自己房子没买成,憋了一肚子气,搭了一笔钱。

 

 

2013年8月,53岁的陈女士想给儿子买套房,恰巧她同学的邻居L女士所在的单位,正在轰轰烈烈组织团购房,经过牵线,L女士表示可以帮忙为陈女士接洽,因为同事H先生愿意转让其团购资格。

“团购价的确便宜。每平方米才3850元。”对这套房子百般中意的陈女士,很快决定买房号。同年8月末的一天,在同学证明和L女士的牵线下,陈女士见到了H先生,并于当天签订了协议,约定H先生将南四环上一套“团购房”转让给陈女士,日后H先生协助陈女士办理更名过户事宜。

9月3日,陈女士将“房屋转让费”(房号费)2万元交给H先生,后者在收款凭据上签了字。同时陈女士还给牵线人L女士3万元。陈女士告诉记者,交了钱她特别高兴,因为按照开发商的承诺,次年就交工。

 

 

陈女士的这套房子总价42.35万,她一次性付款后,天天盼着拿到房钥匙,一有空就往工地跑。

“因为建设问题,所购的房子在2014年没有交房。”转眼到了2015年11月,陈女士再次来到新房地址查看进展的时候,一下子就蒙了。

“我买的那房子窗户上,竟贴着出售信息。”陈女士立刻找到开发商才知道,因开放商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盖好的房子早已抵押他人。

花了钱,房子却没拿到。陈女士费尽周折才终于2016年1月要回了房款。

“购房款虽然要回来了,但买房号的钱不能打水漂啊,房子没了,中间人凭什么收我钱?”陈女士想来想去,决定开启第二轮“追款”。

 

 

“房子没买成,这5万元买房号的钱就应该退回来。”在陈女士看来天经地义。她告诉记者,牵线的L女士得知陈女士的房子没了,很快将自己收取的3万元“牵线费”如数奉还。但H先生却拒绝返回2万元“房号费”。

陈女士告诉新文化记者,“他认为房号真实,已经履行了相关事宜,至于后期房子是否如期入住,与自己无关。”这样的答复,陈女士不认同。她多次电话联系对方,并去H先生的单位投诉,都没有任何进展。

昨日,陈女士再次拨打了对方电话,新文化记者对双方交谈内容做了记录。

H先生强调,一生中能获得团购房房号的机会不多,低价转让,本来就觉得亏本,现在还闹这事,要钱可以,那把当初房号拿回来,否则不会退钱。此外H先生还称,房号转让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讨要损失找开发商,是他们造成的,与其他人无关。

 

 

买房未成,“房号费”该不该退还?律师们怎样看?

吉林省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平告诉记者,购买房号的意义,就是能够买上房,如果购房无法实现,那么这个房号就是一文不值。按照民法公平交易原则,陈女士购买房号是为了达到预期购房目的,无论期间发生了怎样的变故,当这一根本利益无法保证时,她就有权讨回自己购买房号所支付的钱款,对方应该无条件返还。

但对于这个问题,记者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认为,根据长春市房地产市场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所谓的团购房买卖房号行为,属于商品房认购权的转让,大多发生在签订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购房者取得房号以后会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维权案件中的购房者,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取得团购房的认购权以后,便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地位,除开发企业之外不再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购房者只能向开发企业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转让其认购权的一方主张权利。在过去的观察中,律师们也遇到过这方面的情况。他提醒购房者,团购房交易有其天然的法律风险,购买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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