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日前,《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里,也提醒一下,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年度计划
办法拟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 这些不予补偿
办法拟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鸡舍、猪舍、温室大棚等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所有权分割;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许可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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