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出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做了调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发生了哪些变化,带给老百姓哪些利好。
5月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出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做了调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发生了哪些变化,带给老百姓哪些利好。
政策原文
吉省直公字〔2016〕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3、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30日
变化内容
1、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
原来: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现在:改为以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作为条件限制,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
2、解冻第三套房贷款限制
原来:第三套房停贷。
现在: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原来:贷款年限+房龄≤29年
现在:贷款年限+房龄≤40年,且贷款年限不≤30年
原来:
现在:
注:首付比例是按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之间的较低值计算。
相关新闻: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化
5月30日,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做了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
1、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至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3、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4、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5、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2年执行。
(责任编辑 李智敏)
5月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出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做了调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发生了哪些变化,带给老百姓哪些利好。
政策原文
吉省直公字〔2016〕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3、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30日
变化内容
1、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
原来: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现在:改为以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作为条件限制,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
2、解冻第三套房贷款限制
原来:第三套房停贷。
现在: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原来:贷款年限+房龄≤29年
现在:贷款年限+房龄≤40年,且贷款年限不≤30年
原来:
现在:
注:首付比例是按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之间的较低值计算。
相关新闻: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化
5月30日,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做了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
1、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至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3、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4、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5、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2年执行。
(责任编辑 李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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