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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介买房交定金后卖方涨价 买方要双倍赔偿

中国吉林网  2016-07-01 09:38

[摘要] 近日,四平市民于女士通过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准备购买长影世纪村内一套住房,当时定价为125万,她交给公司1万元定金,公司负责人给她开具了定金收据,可过了两天后,房产经纪人却通知她房主不同意这个房价卖房,要求涨价到140万……

近日,四平市民于女士通过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准备购买长影世纪村内一套住房,当时定价为125万,她交给公司1万元定金,公司负责人给她开具了定金收据,可过了两天后,房产经纪人却通知她房主不同意这个房价卖房,要求涨价到140万……

通过中介买房交完定金后房子又涨价了

6月21日,于女士通过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产经纪人徐女士的介绍,准备购买长影世纪村内的一套住房,住房的房主不在长春,一直居住在外地,一直都是徐女士在与对方沟通,几经还价,终房价定在125万元,于女士当天便交给中介公司1万元定金

“23号,房产经纪人就给我打电话,说房主不同意这个价钱卖房子了,准备涨价到140万,我肯定是不同意的啊,定金都交了,她说不卖就不卖了啊。”于女士说,这套住房她准备全款购买,并从银行提前取出了原本定期三年的存款,没有得到利息。原本都已经准备跟对方更名过户了,可没想到对方又涨价了,这让她有些接受不了。

中介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

于女士说,房产经纪人徐女士给她打电话时,她当时并不在长春,徐女士向她要了卡号,虽然6月23日当天就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她了,但她仍感觉这件事情很不合理,这时她才想起手里的收据,仔细查看之后,她发现这个条例仅对买方有具体的制约,而针对卖方却没有这样的制约条件。

“我家孩子说,他们这种情况属于违约,按照法律要求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所以事后他们找我要收据的时候我就一直没有给他们。”于女士说,事后她也找到过这家中介公司,但对方坚称他们不存在错误,不可能双倍返还定金。

收据中条例仅对买方有“定金不退”要求

6月27日,中国吉林网记者看到了于女士手中的收据,收据名头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人销售代理房屋代收定金专用收据。”记者注意到,收据中有两则条例确实存在于女士所说的情况。

条例二:交款方如有反悔或超过预留时限不能交清房款,收款方有权将此房另行处理,此款不退。

条例三:如因此房更名手续不能办理,收款方委托人的证件不能得到合法确认或此定金得不到收款方委托人的确认,此款全部退回,双方互不违约。

房产经纪人:房主涨价 不存在错误

随后,记者联系到这家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徐女士,她表示,这套住房的房主一直在外地而且年纪较大,期间她一直都是与房主的儿子沟通,也是他同意125万出售这套房子的,于女士交完定金后,她在联系房主时,房主要委托他的女儿来处理这件事,可当她联系房主女儿的时候,她表示,这个价钱不可能出售的,要求涨价到140万,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事情。

“我跟房主儿子打电话的时候,于女士也一直都在,他确实同意125万卖了,但没想到房主的女儿又不同意了。”徐女士说,只因为房主的女儿涨价导致于女士不能购买房屋,所以她没有责任。

中介公司:按照收据条约执行不承担赔偿

6月28日,中国吉林网记者找到位于重庆路亚泰富苑附近的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公司并向工作人员表明了于女士遇到的问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于女士当时已经在收据上签字了,也就是说同意上面的条款的,他们是按照条约执行的,不应该承担双倍赔偿。

随后,记者咨询了房主是否与公司之间有代理协议的事情,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房主在只找到他们一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时,他们才会签代理协议,像这套房屋的房主这样找到多家中介公司卖房的情况下,他们是不签代理协议的。

律师:买房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权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邹吉律师,他表示,于女士购买房子、交付定金都是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两者之间才是直接对接的,在交付定金之后,房主要求涨价,导致于女士不能按照原有要求购买房屋,中介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邹吉律师介绍,基于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将定金交付于房主,导致在房主违反约定时,买受人不能依据定金条款,要求出售人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受人有权利向中介机构要求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可以诉讼打合同条款,要求双倍赔偿”邹律师表示,格式条款一旦无效,这等同于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走,那么,法律中的规定就是双倍赔偿。

长春房地产中介商会:中介公司操作上存在违规

随后,中国吉林网记者联系到长春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商会会长王义全,他表示,中介公司在操作上存在违规,正常情况下,中介公司需要与房主之间签订委托协议才有权利代收定金。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中介是没有权利代收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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