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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同发典型案例发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强烈信号

新文化报  2018-01-31 02:41

[摘要]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30日,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两高”同日发布案例,不仅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作出指引和参考,更是向社会发出了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推动形成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房子被强拆房价上涨

政府应赔偿还是补偿?

“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如下,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近日,法第三巡回法庭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实事求是,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许水云听到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难掩激动。

 

 

2014年9月26日,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强制拆除。

据了解,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

 

 

婺城区政府主张房屋是由于该区块的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许水云的房屋坍塌,因而主张不应由政府,而是应当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9月26日强拆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补偿程序,则一般只能按照2014年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违法,且许水云本人始终主张用房屋来赔偿,考虑到2018年房价与2014年房价相比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如果按照一二审的判决思路,对许水云来讲就非常不公平,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案的主审法官耿宝建说。最终,法第三巡回法庭判决,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法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企业家被定罪

被扣押的财产还不还?

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案例中,包括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北鹏公司进入侦查机关视线。北鹏公司负责人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此后,刘杰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称愿意将非法占地过程中的非法收入全部上缴。同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为刘华、刘杰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0年,本溪中院对黄波等人宣判,同时作出刑事裁定,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2014年,本溪中院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恢复审理,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北鹏公司此后多次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未果。

 

 

2015年,北鹏公司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年12月,法赔委会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布,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该案结果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被生效判决定罪免刑的,这既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冤狱赔偿,也不同于行政或民事的国家赔偿。本案审判长陶凯元表示,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我们仍然应该依法保护他们与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而不是无所分别。这是本案审理的重要意义之所在。”熊秋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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